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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 行业乱象有望整治

2012-8-28 10:05:33北海旅游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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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此,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旅游者期盼已久的旅游法,终于露出真容。“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旅游法草案提交审议,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群众诟病已久的强迫购物、“零负团费”、景区乱涨价等乱象,将有望得到根治,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繁荣和规范发展也是前景可期。

景区: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行社违约:支付赔偿金

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草案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票价变动:提前半年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草案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强迫购物:旅行社停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规范网络旅游经营

旅游法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当然,旅游立法只是迈出了有法可依这第一步。整个旅游业的规范运行和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培养,不可能靠旅游法的制定而毕其功于一役,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双向的互动过程。广大旅游者要积极参与这一进程,用好自身权利,履行好应尽义务,中国旅游的前景才会更可期许,旅游立法的正能量才能发挥到最大。

 

2012.08.28  北海旅行社编辑